8月11日,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發布關于印發《安徽省土壤污染源頭防控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
內容指出,到2027年,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取得明顯成效,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隱患排查整改合格率達到9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4%以上,建設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到2030年,各項指標進一步提升。
加強未污染土壤保護。強化優先保護類耕地管理,依法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在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不得規劃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實施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行動,提升土壤有機質,開展耕地土壤酸化治理。新改擴建涉重金屬排放項目,應加強重金屬排放對周邊耕地的累積性風險分析,存在風險的,要采取風險防控措施。
嚴防污水廢液滲漏。全面推進工業園區污水管網排查整治,鼓勵化工企業實施污水“一企一管、明管輸送、實時監測”。推進有條件的化工園區開展初期雨水污染控制試點示范。指導沿江5市部分化工園區開展“一園一策一圖”暨環境應急三級防控體系建設。制定煤炭開采等行業水污染地方排放標準,持續推進涉重金屬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技術規范制定。
進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和綜合利用。加強工業固體廢物規范化管理,開展尾礦、磷石膏、煤矸石、粉煤灰等歷史遺留固體廢物堆存場所摸底排查和分級分類整改,落實防滲漏、防流失、防揚散等措施。防控危險廢物環境風險,推進全過程信息化環境管理,嚴格管控最終填埋處置,降低危險廢物填埋處置比例。嚴厲打擊非法排放、傾倒、轉移、處置固體廢物,尤其是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加快推進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設,推薦一批技術產品入選國家工業資源綜合利用先進適用工藝技術設備目錄、國家先進固體廢物和土壤污染防治技術目錄。
關于印發《安徽省土壤污染源頭防控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水務局、商務局、城市管理局、市場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市分行: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等十八部委聯合印發的《土壤污染源頭防控行動計劃》(環土壤〔2024〕80號),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制定了《安徽省土壤污染源頭防控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等十八部委(局)《土壤污染源頭防控行動計劃》,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到2027年,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取得明顯成效,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隱患排查整改合格率達到9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4%以上,建設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到2030年,各項指標進一步提升。
(一)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加強農用地分類管理,銜接國土空間規劃,動態調整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農用地數量和邊界,依法制定落實分類管理措施。強化開發區建設管理,城鎮開發邊界外不得規劃建設各類開發區,區內各類開發建設活動應嚴格落實生態環境準入清單。進一步規范開發區四至范圍調整和主導產業變更工作,管控新增工業項目用地。加強重點建設用地準入管理。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為“一住兩公”用地業務時,應登錄“全國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核查地塊污染信息,并書面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意見,未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或納入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一住兩公”用地。優化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鼓勵市級、縣級優化轄區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將地下水環境風險管控分區成果納入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
(二)加快產業綠色化轉型。嚴格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要求,完善項目審批機制,強化動態監管。全面關停土法煉焦(含改良焦爐)、單爐產能7.5萬噸/年以下(單爐產能≥5萬噸/年且使用低階煤高溫熱解工藝的鎂冶煉配氣裝置除外)或無煤氣、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處理達不到焦化行業規范條件的半焦(蘭炭)生產裝置。2025年底前,淘汰豎罐煉鋅工藝和設備。鋼鐵聯合企業、獨立焦化企業等涉及煉焦的建設項目,應同步配套建設干熄焦、裝煤、推焦除塵、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裝置。限制采用PS轉爐吹煉工藝的銅冶煉項目,加快推進銅冶煉PS轉爐環保設施升級改造。2025年底前,建立地下(含半地下)化學品儲罐(含油罐)清單;2026年底前,組織石油開采、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等行業企業完成單層地下儲罐排查,滲漏風險較高的,結合生產周期實施更新替代或防滲改造。
(三)推動重點行業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依法將重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重有色金屬冶煉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等涉重金屬行業企業納入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范圍,強化氣態及粉塵等無組織排放、防滲漏、防流失、防揚散等審核及監管要求。嚴格按照生態環境保護、工程建設相關規定和標準進行工程設計建設,為防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提供條件。在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生態工業園區評價工作中,落實污染源頭防控要求;將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情況作為化工園區認定、復核的重要內容。推動電鍍企業入園,因地制宜規范電鍍(集中)園區建設。
(四)加強未污染土壤保護。強化優先保護類耕地管理,依法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在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不得規劃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實施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行動,提升土壤有機質,開展耕地土壤酸化治理。新改擴建涉重金屬排放項目,應加強重金屬排放對周邊耕地的累積性風險分析,存在風險的,要采取風險防控措施。
(五)強化重點單位環境管理。嚴格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確保土壤污染重點單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應納盡納。加強排污許可管理,督促重點監管單位落實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土壤污染隱患排查、自行監測等要求。指導督促重點單位持續提升隱患排查和自行監測質量。推進防腐防滲改造、存儲轉運密閉化、管道輸送可視化等綠色化改造。已造成污染的企業在實施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污染。排放涉鎘等重金屬的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定期監測,評估周邊農用地土壤重金屬累積性風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六)嚴防污水廢液滲漏。全面推進工業園區污水管網排查整治,鼓勵化工企業實施污水“一企一管、明管輸送、實時監測”。推進有條件的化工園區開展初期雨水污染控制試點示范。指導沿江5市部分化工園區開展“一園一策一圖”暨環境應急三級防控體系建設。制定煤炭開采等行業水污染地方排放標準,持續推進涉重金屬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技術規范制定。
(七)減少涉重金屬廢氣排放。推進重點行業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鋼鐵行業改造,2026年底前基本完成重點區域水泥、焦化行業改造。指導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業及時變更排污許可證。持續開展重點行業大氣污染物地方排放標準和技術規范制修訂工作,加快完善大氣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體系。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域內嚴格執行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池州市貴池區、銅陵市義安區等區域執行部分行業顆粒物和重點重金屬特別排放限值。受污染耕地集中地區、耕地土壤重金屬含量呈上升趨勢地區,經排查主要由大氣污染源造成的,采取相應的源頭管控措施。推動有色金屬礦采選、冶煉行業顆粒物深度治理,實施顆粒物治理升級改造工程,加強除塵工藝廢氣、生產車間低空逸散煙氣收集處理。
(八)推進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和綜合利用。加強工業固體廢物規范化管理,開展尾礦、磷石膏、煤矸石、粉煤灰等歷史遺留固體廢物堆存場所摸底排查和分級分類整改,落實防滲漏、防流失、防揚散等措施。防控危險廢物環境風險,推進全過程信息化環境管理,嚴格管控最終填埋處置,降低危險廢物填埋處置比例。嚴厲打擊非法排放、傾倒、轉移、處置固體廢物,尤其是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加快推進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設,推薦一批技術產品入選國家工業資源綜合利用先進適用工藝技術設備目錄、國家先進固體廢物和土壤污染防治技術目錄。推動實施磷石膏綜合治理方案。加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等再生資源加工利用企業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管,指導落實防滲等措施。加強生活垃圾填埋場和危險廢物處置場運行監管,落實雨污分流、地表水與地下水導排、滲瀝液收集與處理等措施。推動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場規范化整治,對庫容已滿的開展封場治理。實施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強化裝修裝飾垃圾監管。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建設,提升資源化利用水平。開展建筑垃圾專項整治,嚴厲打擊違法違規傾倒等行為,加強建筑垃圾執法協作,適時組織問題點位“回頭看”。
(九)強化受污染農用地溯源整治。全面開展受污染農用地溯源排查整治,建立污染源清單,編制整治計劃,分階段應治盡治。2027年底前,池州市貴池區、銅陵義安區、合肥市廬江縣和巢湖市完成污染源整治,其他各相關市完成受污染耕地溯源排查。2030年底前,其他各相關市基本完成污染源整治。優化土壤污染修復技術路線,對耕地周邊涉重金屬歷史遺留礦山,協同開展生態修復與污染治理。
(十)推動重點區域污染地塊治理。加強產業轉移、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騰退等地塊監管,推動暫不開發利用地塊土壤污染管控。開展沿江1公里化工騰退地塊土壤污染專項治理行動,全面查清長江干流和主要支流1公里范圍內化工企業騰退地塊的土壤污染狀況,采取風險管控或修復措施,嚴防污染入江。
(十一)加強重點行業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和修復。推廣合肥老工業區建設用地再開發利用經驗,探索分片分期風險管控修復和“環境修復 開發利用”模式。2027年底前,建立農藥原藥制造、焦化企業等騰退地塊清單,逐步查清土壤污染狀況,采取措施管控土壤污染。農藥原藥制造等企業騰退重度污染地塊原則上優先拓展生態空間,確需風險管控和修復的,應采取措施嚴防異味擴散。
(十二)實施高風險地塊重點管控。加強優先監管地塊管理,納入優先監管地塊清單的地塊應及時落實污染管控措施;實施工程管控的,一般應在納入清單后24個月內完成污染管控。指導地下水污染高風險化工園區實施風險管控,組織地下水特征污染物超標的化工園區開展詳細調查、溯源排查,消除污染隱患,2027年底前,地下水污染風險得到有效管控。
(一)健全工作機制。完善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聯動監管機制,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問題線索通報反饋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重點建設用地準入管理,推動復墾耕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土地用途管制、土壤環境管理多源數據共享,形成土壤污染源頭防控“一張圖”。開展重點城市土壤污染源頭防控成效評估,征集典型案例,推動污染風險管控和綠色低碳修復。構建履行土壤污染源頭防控責任激勵機制,培育土壤污染源頭防控頭部企業。
(二)加強能力建設。完善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測網絡,并定期開展監測。采取衛星遙感等方式持續監測重點建設用地、優先監管地塊和嚴格管控類耕地,防范違規開發利用和違規種植。根據生態環境部部署,2026年底前,啟動我省地下水污染調查評價;2027年底前,啟動我省第二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普查。
(三)嚴格執法監管。定期開展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形勢和成效分析,依法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研究,推動相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做好與環境公益訴訟的銜接。
(四)強化科技支撐。開展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土壤和地下水協同防治、污染物生物可利用性與生物累積效應評價、污染物健康風險評估、降阻產品重金屬土壤污染風險、新污染物治理等研究。鼓勵開展泄漏快速檢測、無損滲漏探測、低擾動低成本風險管控和綠色低碳修復等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研發應用。加大農業綠色投入品創制研究。
(五)拓寬資金渠道。積極爭取中央生態環境專項資金,支持土壤重金屬污染治理項目。發揮各類金融機構支持作用,穩妥推進實施土壤污染防治環境責任保險。引導地方圍繞土壤污染防治謀劃EOD項目。創新投融資模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源頭防控。
(六)加強宣傳教育。做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標準和知識宣傳解讀。開展源頭防控專題培訓和科普教育,增強全社會土壤污染源頭防控意識,持續提升土壤污染源頭防控能力。